十項權利六項義務--購房后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十項權利六項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針對實踐中業主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的問題,規定了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10項權利: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10項。
《物業管理條例》同時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必須履行6項義務:(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等6項。
■投票權根據業主的物業面積、住宅套數等確定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確定,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來確定。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無論采用哪種方式召開會議,都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成立時,應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開發商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
開發商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開發商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