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初,趙某在上海浦東某地購買了一套兩室兩廳的商品房。交房后,趙某又與韋某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房屋出租給了韋某俊,租期從2006年8月至2010年8月,月租金2200元。
合同約定,如果韋某俊未征得趙某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趙某有權解除合同。合同還約定,在租賃期內,韋某俊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配置及轉租等。然而趙某沒有想到的是,韋某俊在租得房屋后沒多久就開始大規模裝修房屋,他將房屋原有的客廳和餐廳利用隔墻分隔成兩間房間,另行鋪設了水管、安裝了5套獨立的水電表具。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租賃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然而韋某俊在裝修時將客廳、餐廳均改造成獨立的房間,并安裝五套獨立的水電表具,不僅明顯改變了作為房屋主要功能的客廳、餐廳的用途,而且對房屋本身結構必然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壞,屬于嚴重違約行為。但由于在簽訂合同時,其裝修房屋是征得趙某同意的,因此趙某必須對裝修予以補償。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合同解除,趙某支付韋某俊裝修補償款2萬元。
對于房東來說,一旦把房子租給了這樣的二房東,無疑是給自己惹上了極大的麻煩。因此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二是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如果私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或擅自轉租的,房東有權解除合同,以便在糾紛發生時爭取主動。
對于租客來講,一旦大房東和二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不論自己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是否到期,都必須立即遷出,給自己造成不便甚至損失,因此租賃房屋時也應注意三點:一是選擇合適的房源,不能一味貪圖租金便宜,盲目租賃“群租”房屋。二是弄清房屋的產權情況,注意查看房屋出租人與房產證上的產權人信息是否一致,如果是轉租的房屋,一定要征得大房東的同意,最好能直接與大房東簽訂租賃合同。三是主動要求出租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租賃合同的備案登記,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