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偶爾會碰到售房人仍將戶口掛在原房屋內,如此尷尬的窘態場面竟然讓市民劉先生碰到。他以百萬元的價格購買二手房,雙方辦理了產權過戶及房屋交接手續,劉先生一家也實際入住該房屋,但售房業主兒子等3人戶口卻不愿遷讓。無奈,劉先生將年過六旬的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以總房價105萬元為基數,按每天千分之一計算追究違約金。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王女士支付從2009年1月16日至戶口全部遷出止的違約金,以總房價人民幣105萬元為基數,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
2008年2月上旬,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二手房合同約定,王女士將自己名下地處新閘路某號房屋,以105萬元價格出售給劉先生。合同還約定:每逾期1日,應支付總房價的千分之一違約金。在售房補充條款中還記載:“雙方應于交房當日至物業管理處辦理物業更名手續;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遷出該房屋原有全部戶口;若違約,劉先生有權將房屋尾款人民幣壹萬元,不再支付給王女士。”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后,劉先生于2008年3月19日取得該房屋的產權,雙方辦妥了房屋交接手續。3月22日,劉先生一家戶籍遷入該房屋。2008年9月5日,王女士戶籍遷出訴爭房屋,但該房屋內仍留有王女士兒子,兒媳及孫子的戶籍未遷出。劉先生因王女士尚有戶籍未遷出,故沒有將房款尾款1萬元支付。
2009年8月中旬,劉先生訴至法院稱,王女士違反簽署的二手房買賣合同,至今未將留在系爭房屋內其兒子等3人戶籍遷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以總房價105萬元為基數,承擔每天千分之一違約金。
法庭上,王女士辯稱對買賣房屋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首先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戶籍遷出;其次她本人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將戶籍遷出該房屋,卻無力要求兒子一家的戶籍遷出;再次雖然兒子一家的戶籍沒有遷出,但這對劉先生沒有產生任何損失,且劉先生也扣除了房款的尾款1萬元;最后劉先生主張違約金計算標準太高,要求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
法院認為,房屋買賣違約,不僅是指房屋的交付違約,還包含出售房屋內的戶籍遷出清空違約。合同約定王女士有義務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將所售房屋內的戶籍前全部遷出,但直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該房屋內尚有王女士兒子一家3人戶籍未遷出。而王女士抗辯無力要求兒子一家戶籍遷出,該抗辯理由不屬于法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應承擔違約責任
劉先生要求以總房價105萬元為基數,承擔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戶籍全部遷出日的違約金符合約定,但所主張的計算標準過高,王女士請求予以調整,遂法院酌情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五為妥,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敗訴。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