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認購書簽了,定金交了,可合同條款協商不一致,眼看認購書中約定簽約的時間就到了,這定金能退嗎?算違約嗎?認購書中沒有任何約定退定金的條款。應該保留什么證據嗎?
廣東廣州吳仁云律師回復:
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當退還定金。
上海長寧區馬建榮律師回復:
如果確實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而導致協商不成的,應該退還定金,但在操作過程中你要注意保留證據,很有可能對方發函給你要你去協商簽字,你去了但又沒有依據,最后對方就說你沒去,導致你的違約,退不到定金。
有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上海普陀區田根成律師回復:
認購書關于購房的條款沒有祥細約定的,只能做為一個獨立的合同。在這個合同中,雙方的義務僅是就買房事宜進行進一步的協調,也就是說,只要雙方本著合作的態度進行了協商,但不能達成買房協議,這個認購書已經履行完畢,定金應當返還。如果一方拒絕協商,或者惡意制造條件使買房協議不能簽訂,則要適用定金罰則。應保存好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