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女士:
我與賣家已經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但是我現在感覺有點虧,想趁現在還沒有交錢,與賣家再溝通溝通價格,希望對方能稍微降價,請問這是否有法律風險?
律師回復:
這主要看你們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具體條款。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價格以及付款時間等,那么你超過付款期限仍然沒有付款的話,賣方是可以要求你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支付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價款的。
而且如果你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屋價款,賣方在要求你支付房款的同時,還可以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退房條件
如果出現以下八種情況,購房人可提出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 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 (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9.延遲辦理產權證構成違約,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