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二手房違約情形有哪些?
(1)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賣人將房屋 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 人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3)出賣人賣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賣家違約,作為買家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應該怎么處理?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合同解除權不能任意行使,即使賣方違約,買家要行使解除權仍需要具備合同解除權。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即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內約定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該條件具備時,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權即合同法規定的對方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權,主要包括對方逾期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對方違反合同致使己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等等。在以上情況之一的,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