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過戶條款的法律風險提示
1、房屋買賣格式合同尾部通常有“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對合同條款及附件內容的手寫修改或補充,其效力應優先于《合同》的其他約定。合同空白欄尤其有關逾期付款、逾期交房違約金比例的填充應予明確,空白即視為相關違約責任的未予約定,且存在對方當事人事后補充不利于己的條款之風險。
2、在對方違約而違約責任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一味堅持自己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拒絕繼續履行,可能導致被駁回訴訟請求的后果。
3、“毀約”與“違約”在合同約定中應有明確界定,相應的責任后果是否統一有必要加以澄清,否則,在一方“違約”,有很難認定為根本違約的程度,事后在訴訟中又同意繼續履行情況下,很難認定其為“毀約”,相應的“毀約”條款便難以適用。
4、即便是合同有明確約定“先交全款再辦過戶”,如過戶手續的辦理,系因雙方遞件手續在先,稅款交納在后,因賣方拒絕配合遞件,亦會被認為違約,由此導致合同解除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過戶手續遲延辦理通常會成為賣方的主要責任,在賣方無證據證明已盡通知義務情況下,買方未履行催告或協助義務通常不會認定構成違約。未及時辦理過戶,嗣后因政策原因導致過戶手續辦理成為難題,并不能當然成為賣方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
6、在合同已對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有明確約定情況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以懷疑對方的誠信及擔心過戶后余款難以追回為由,要求“先交全款再辦過戶”如無合同依據,則構成單方變更合同,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
7、過戶與辦證應明確約定。“賣方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時,合同即告解除”,該約定中的“交付房地產”應理解為房屋本身的交付,不涉及房屋產權證書的辦理。
二、二手房逾期過戶有哪些風險?
1、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于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樣的房子,將 承擔很大風險,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于無效。
2、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才行。段律師說:“我曾經見過這么一個例子,當時購 房者直接和房東簽訂了合同,并做了房屋買賣公證,但公證時房東的妻子因有事未在場,結果首付款都付了,房東卻說房子不賣了,因為他妻子不同意。”
3、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并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4、一房二賣的風險。如果逾期辦理過戶,由于房屋產權并沒有發生轉移,因此賣方完全可以將房屋再賣一次,從而影響到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三、二手房賣方逾期過戶怎么辦?
二手房賣方逾期過戶怎么辦?有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既然對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過戶房屋,那么屬于違約行為,購房者可以要求對方立即過戶,并 承擔違約責任,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要求對方賠償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你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賣方逾期過戶屬于上述規定的第二種情況,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并要求賣方承擔雙倍定金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