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的首付款怎么算?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怎么分?離婚大戰中的敏感問題在不久之后都將有法可依。
最近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引起每個人的關注: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離婚時將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比例等因素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就是說,不管你為這個家付出多少、結婚多久,萬一離婚,婚前對方買的房子和你沒關系,你只能獲得共同按揭部分的補償。
雖說這只是個意見稿,但是卻引起了各方關注,在房價如此高的時代,“凈身出戶”就意味著無家可歸。
婚前買房婚后賣,怎樣保全個人財產
【案例】劉先生剛工作就由父母資助,付全款16萬買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5年后劉先生戀愛結婚,隨著孩子出生,妻子與其商量想將居住的房子賣了換套大的,劉先生同意了。不過,劉先生父母心里犯了嘀咕,原來的房子是劉先生的婚前財產,現在可以賣80萬,新房肯定要寫兒子和媳婦兩個人的名字,萬一小兩口鬧矛盾,這房產就要被分走一半。劉先生父母想知道這種情況下財產如何認定?如何保證劉先生的婚前部分財產不被“共享”?
【律師解答】 劉先生將原來的婚前財產出售再買房之后,沒有特別約定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劉先生如果不想自己婚前的房產“被共享”,可以與妻子就該處房產變賣款的所有權作出書面約定,也可以通過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方式作出證明;劉先生也可將該處房產的變賣款償還于父母,再由劉先生的父母將該筆變賣款指明贈與劉先生,或者作為借款借給劉先生夫婦,也可由劉先生的父母直接作為出資者與劉先生夫婦共同購置房產并約定房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