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于2001年3月4日為購買一套商品房,與發展商簽訂了一份"2000版"預售合同。合同約定:"2002年2月1日交房,交付條件為房屋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合同簽訂后,2001年9日中旬,房屋竣工,今年1月20日發展商取得大產證,并通知我交房。但在驗收時,我發現房屋存在一些明顯的質量問題,因此我要求發展商出示房屋質量合格證,但發展商拿不出。經了解得知,有關部門因質量問題拒絕接收發展商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由于合同中未約定交房條件應包括"房屋應經竣工驗收備?"若發展商不能于交房日備案,是否構成延期交房?
【解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
2)《合同法》第107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可見,發展商不能于交房日備案,已構成了延期交房,違約在先。雖然在合同里沒有寫明,但這并不能對抗法定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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