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1998年以我的名義分配給我與愛人(與我同在一單位)一套房,并且已經房改。分配此房前,單位工會要求每人寫一份保證書,我寫的大意是:如我們因為自己的原因要求離開單位,則自愿交還住房。最后只簽了我的名字。在隨后的購房協議其他約定欄沒有填寫任何約定。現在我愛人仍然留下,我辭職單位是否可以收回房改房?是否可以以給我分配住房為由,不準我辭職?
答:現在這類問題很多,司法實踐上對此并不明確。但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房改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的一種福利補償,與工作年限、學歷、職位等掛鉤,分得房后,房主應對房屋享有應當的財產權利。單位往往已分房為條件,強迫職工簽訂所謂服務承諾。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違背職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沒有依據。但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受理此類案件,這我認為也不妥。至于辭去公職,單位更無權阻攔,勞動者由自主擇業的自由,這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