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關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來看,房改房在法律屬性上實質就是將原來出租給職工的住房改為出賣給職工個人,即有原來的租賃法律關系轉為買賣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其與一般房屋買賣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買賣合同除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內容外,還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約,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場價格支付對價。由于房改房買賣涉及我國現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發的糾紛,法院是否受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斷。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是房改房的買賣問題,則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購房定金、購房款、辦理過戶手續及產權證等,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為是否適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適用房改政策,如職工是否應參加房改,如何計算優惠條件等,不屬于民事糾紛,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職工購買房改房后再行轉讓、抵押的,由于房屋的性質已經發生轉變,成為一般房屋而非房改房,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以上為青島審判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