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權屬問題阻礙房改進程
不辦房產證扣著產權證不給想辭職先交房?……
在全國各地,房改房權屬得不到法律確定已是一個嚴峻問題,并正在成為房改進程的最大障礙。
高先生原在某國有公司工作,1998年底買下了房改房,但房產證單位一直沒有給。1999 年,高先生提出辭職,單位稱要想辭職就得將房子交回來。高先生不同意,后持公務護照出國讀書。單位很生氣,宣布將高先生除名且收回房屋,順便還將其護照吊銷,弄的高先生有國不能回,有家不能歸,苦不堪言。
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在全國各地,房改房權屬得不到法律確定已經成為一個嚴峻的問題,成為房改進程的最大障礙。
房改房,白買誰買?
幾乎在所有進行房改的城鎮,都出現過這樣的情形:有的售房單位擔心人才外流,或是覺得職工所得甚多而付出太少。所以房改后,遲遲不給購房職工辦理房產證或扣押著產權證不發給職工;有些售房單位則干脆要求職工買房后,必須再服務若干年才能取得產權;有的職工想調走、辭職,單位就要求必須把已經購買的公房交出來,否則不給辦手續;有的單位規定,房改房不能出租、不能轉讓;更有甚者,單位竟然派人到已經調出的職工家中威脅、騷擾甚至強行封門,逼迫其退房。
這些情況,極大地動搖了職工對房改進程的信心與熱情,損害了黨和國家決策的意義。很多購房職工以前為房子所困,房改后竟依然為房子所困。他們覺得自己白搭了一大筆錢,還不如不改。有些職工到法院起訴,卻往往得到“這屬單位內部矛盾,法院一律不受理”的答復,有苦無處訴。
所有這一切問題,都是由于在法律上對房改房權屬問題沒有澄清造成的。權屬問題應該至少包括兩點:
1.房改后,購房職工享有什么樣的權利;
2.房改過程的法律關系、性質。
已購房改房是“私人財產”
對于第一個問題,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已經明確規定,無論職工是以市場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房改房屋,其取得的都是產權,其中以標準價購買的,取得部分產權。
什么是產權?產權就是所有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的完整與統一。從民法學的角度上講,所有權是完全的、絕對的物權,也就是說,房改后的房屋已經是職工的私有財產,而不再是原單位的公有財產或分配的福利。購房職工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自由、自主、自愿地支配該房屋,其權利受法律保護。這時,房產權已經與身份無關,不論該職工是否還在原售房單位工作,任何人都不應該對其所有權加以非法的妨礙或干涉,單位也無權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涉、處分侵害該職工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上確定此種權利的意義在于,已經買下的房改房同茶杯等其他職工個人物品一樣,應該由所有權人帶走。前述那些房改后不給辦產權證、職工調離就得交房等情形都是不合法的,應當予以制止。
簽個“法制化”的房改合同
第二個問題就顯得很復雜。房改過程既不是單純的商品房買賣,也不是公共福利的分配,半官半商,很難用現有的法律來界定與說明。正因為如此,有些售房單位在職工交了部分購房款后,可以隨意拒絕再將房屋賣給職工。如果是單純的商品房買賣,則賣方顯然構成違約,可在特殊的房改過程中,這種行為毫無制約。這種行為其實非常不妥,房改不是恩賜、不是贈與,不能想賣就賣、不想賣就不賣。在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及其他房改政策中規定:“售房應根據購房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并沒有規定職工調離后,原房改程序就停止。
也就是說,職工參加房改得到優惠,是因為他已經辛苦工作多年,房改的折扣都由其房改前的工齡確定。無論他走還是留,其已有工齡是客觀存在的,不能抹殺。職工符合房改的條件,就有權利買下房改房屋,而不應該額外受各種毫無法律依據的土政策及苛刻條件的束縛。所以,買賣雙方應該嚴格履行房改合同,按時交房交款,完成已進行的房改程序不能以停止售房來阻撓人才的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