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我所住的院落只有三個單元四十來戶人,最近隔壁醫院想將這兩幢樓買下來。由于是房改房(100%個人產權,土地使用證也辦好了),原來的廠子為此成立了一個拆遷領導小組,而本院落的人一個也沒在里面,小組的領導說由于是原來廠子的土地,現在相當于要轉為商業用地,需要交土地出讓金,意思是要從拆遷費里扣下來。請問是否合理?有無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不少以前的集資建房確實存在土地使用權非市場化的問題,這是時代的產物。房改房情況較復雜,如果房改以后有100%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那說明該房屋本質上已經是商業化過了的房屋,房改過程中應該已經繳納過一部分性質為土地使用權的款項,否則應無法辦理完整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房改之后,并沒有實現產權的市場化,那么不排除可能要從補償款中扣除一部分屬于應由國家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如果已經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再次扣除屬于土地出讓金的補償款是否合法只能結合具體案件才能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