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權屬發生變更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照交易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利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是對房地產產權變動征收的一種專門稅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該《條例》中所稱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但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對于商品房買賣來說,買受人與出賣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由買受人繳納契稅,應納稅額為房屋成交價的一定比例。
契稅應該如何繳納呢?
《條例》規定,契稅的稅率為3%-5%,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北京市執行的稅率標準是: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除別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為單位,凡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內的,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凡建筑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稅率征收契稅。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即2001年9月10日執行,在此之前已納契稅的,不再退稅。
而此前的政策規定,凡建筑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房屋,按照房屋總價款的4%交納契稅。按照調整后的政策,購買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的買受人,應繳納的契稅降低了。
需要注意的是,契稅的納稅時間為,房屋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天,即在2001年9月10日以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以前政策執行;在2001年9月10日(含該日)以后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現在政策執行。
在商品房買賣中,不論是期房還是現房,一般都是按照上述《通知》規定的標準交納契稅,由房產管理部門代收。納稅人未交納契稅、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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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稅費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大致涉及到以下幾種稅費,包括:契稅、手續費、印花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中介服務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房產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