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差額5.55%的營業稅,還是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假設一套購價為20萬的房屋,在2010年以40萬的價格出售,×5.55%和 ×20%所得出的結果都讓辛苦賺錢的百姓有種被“割肉”的感覺。采訪中,百姓一致表示:國家的稅務征收政策,作為公民是一定按章執行的。但是,在稅務繳納 的過程中,由于很多百姓并不了解具體的稅費征收政策,卻頻頻遭遇稅費“潛規則”。
潛規則一:
兩家怎么都交了稅?!
【案例】通過一家家門口的私人小中介,張先生將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動遷搬來的李先生。
由于二人都是初次進行房產交易,所以與中介協商過后,大部分手續都由中介全權辦理。直到有一天,兩人閑聊的時候發現有些不對勁了。
“難道買賣雙方都要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么?”發現發票有所不同,二人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解析:其實按照規定,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應該是由賣方承擔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的賣家都會通過中介與買房協商簽署“交易中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買房承擔”的協議,這也是變相提升房價的方式。
而張先生和李先生遇到的問題是,買賣雙方并未簽署協議,本應由賣方繳納的稅費,兩個人卻重復繳納了!
在這次交易中,購價為15萬元的房屋,蒸發掉了×5.55%+×20%=51100元的稅費。明眼人都能看得出,稅費是被誰吃掉了!
潛規則二:
你的稅費我來掏?!
【案例】2007年,王女士通過中介購買了一套二手房, 交易之中王女士通過中介與賣方簽署了“交易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買方承擔”的合同條目。2010年3月房產證辦下來了,更名前夕賣方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在 2007年到2010年這三年之中,賣家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賣方認為此交易行為發生在與王女士交易行為之中,所以要求王女士承擔其購買房屋時產生的 1000余元的稅費。
解析:由于交易持續了三年的時間,賣家便抓住了“交易之中”這個關鍵詞來大做文章,明明是互不相關的兩次交易,卻讓王女士承擔契稅。
1000余元的數目并不大,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并不值得,但像王女士這樣的買家,以后卻不敢再簽這樣的協議了。
潛規則三:
不知道個稅可以退!
【案例】2009年末,劉先生購買了一套改善型的商品房,面積比老房子要大很多。2010年,他準備把老房子賣掉,但原始發票上購房價是20萬 的房屋,在2010年年初出賣時的定價已經漲到了32萬,他需要交×20%=2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一下子把他賣方的積極性打消了一大半兒。于是劉 先生把剛剛掛到中介的房子又拿了下來。
解析:很多百姓并不知道,在一年之內,只要你買一套大房子,再賣一套小房子,賣房子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可以返還的。
而稅務部門在征收稅費的時候,也并不了解您的房屋交易狀況,這就造成很多百姓明明是可以辦理退稅的,但是在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該省的錢沒有省上。
這里,記者也要提醒廣大要進行房產交易的讀者,如果有類似的情況可以咨詢一下稅務部門,各級稅務部門會按照當時在實行政策為大家辦理稅費的征收和返還。
潛規則四:
房改房交不交稅?
【案例】去年11月份趙大爺買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今年要將原來不到50平方米的房改房賣掉。已經年近七十的趙大爺對稅費并不了解,怕交稅太多,房子握在手里一時不敢出手。
解析:這里我們要提醒大家的是,房改房按規定是不征收營業稅的。
而趙大爺的情況很幸運,按照上面提到的政策既可以返還個人所得稅,又能夠免征收營業稅,由于不明白稅務政策,導致了這位老大爺走入了“稅費誤區”,本該早就交易成功的房子,到現在還沒賣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