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來后,市場流行幾種所謂“避稅高招”。為此,有關專家提醒置業者,二手房交易避稅不要因小失大。
一、“私訂終身”要不得
“私訂終身”避稅是指買賣雙方商量好房屋價格后,房主先將房產證交付買主,買主
付清絕大部分房款后,房主交鑰匙讓買主住進房子。雙方約定,等房子滿了5年再去辦理過戶手續,以此規避稅費。
風險提示:此方法風險很大,因為房產證還是原房主的,房主就可能通過掛失來注銷原房產證,辦理新證后,一房兩賣,或者因欠債被法院查封等,都可能造成糾紛。
二、“陰陽合同”問題多
“陰陽合同”避稅是指在售房合同中,買賣雙方協商后將房價填低些,這樣納稅額也會相應減少。
風險提示:高價買賣低價報稅屬于虛假交易,一旦買房人再次將房子轉讓時,將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由于買入價低,房屋出售時估值也會相應降低;二是由于買入價低,再次賣出和買入價之間的差額較大,再次繳稅時也會相應多繳。另一方面,買方如果堅持以合同價為據,剩下的差價不予給付,也會產生糾紛。即使能通過訴訟途徑要回尾款,也很麻煩。
三、“公證避稅”不可取
公證避稅是指買賣雙方先通過合同或公證的形式進行買賣,待房產所有權滿5年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風險提示:這種方法表面上看是合理,公證似乎也有了法律保護,但由于要等若干年后再正式過戶,期間買賣雙方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極大。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一旦賣房人將房屋抵押或轉售,買方人的利益將無法保證。
四、“贈與避稅”藏風險
所謂贈與避稅,是指雙方在私下進行買賣交易后,不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而是以贈與的方式變相交易。
風險提示:買賣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雖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用,但由于該交易實際上是二手房買賣,一旦雙方發生了利益糾紛,法院將無從判決,最后給消費者帶來損失。如果賣主將房子抵押出去,同時又將房子以贈與的形式賣出,這樣買主的利益就會受到嚴重侵害,即使這種糾紛訴至法院,法院也很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