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房產新政實施后,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成了房屋買賣雙方繞不過的坎兒。房屋交易的利潤被大大攤薄,甚至出現了負利潤的情況。“稅網恢恢,疏而不漏。”然而,一些“聰明”的房產中介還是從中找到了可鉆的空子,各種避稅高招也隨著新政的出臺悄然誕生了。中介公司的“避稅”高招聽上去有理有利,往往背后還暗藏著巨大的風險,稍不留神,二手房買賣雙方就可能落個“占小便宜吃大虧”的下場。有關專家就房屋交易雙方提示了其中的四大風險。風險一
以租待售房價變化一方吃虧目前以租待售是兩年期內售房者最普遍采用的避稅方式,雖然這可以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資源,避免空置損失,但一旦房價在租期大漲,房主因此毀約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幾個月的買主的利益將受到損失,反之亦然。風險二把交易價格“做低”
買房人再次交易不利
高價買賣低價報稅屬于虛假交易,雖然買賣雙方都可以從中占點小便宜,但一旦買房人再次將房子轉讓時,將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由于買入價低,房屋出售時估值也會相應降低;二是由于買入價低,再次賣出和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就會比較大,再次繳稅時也會相應多繳。風險三不過戶先公證
公證效力受質疑
只公證不過戶對買房人來說存在巨大風險,因為在我國的房地產法律、法規中,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而購房合同屬于次要證據。一旦賣房人將房屋抵押或者轉售,買方人的利益將無法保證。另外,公證機構應該根據房產證的所有權而不是根據買賣合同來做公證,如果雙方發生糾紛走訴訟程序,其公證效力也將受到質疑。風險四找開發商辦更名新合同也有風險
改了開發商手中的合同就等于改了原來的購房合同,重新簽了一個新合同。原來合同的有效性將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危險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買賣雙方都將面臨權益無法保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