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兩口“買”了一套經適房
馬老先生今年77歲,老伴姚阿婆也有71歲了,老兩口想著換一換房子,改善一下居住條件。
2016年初,老兩口相中了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林展路某弄一套80多平米的房子,讓他們開心的是,這套房子售價不高,只賣195萬元。
今年1月,通過房產中介提供服務,老兩口向上家董阿姨、呂先生買下了這套房子,并根據中介要求,首付給董阿姨136.5萬元。
每平米僅2.4萬余元,按道理,馬老先生、姚阿婆心愿得償,應該非常高興才對,可不到一個月,兩人卻反悔了,他們向上家發微信說,房子不要了。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據馬老先生老兩口說,董阿姨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出售轉讓。自己原先不知道這件事,是看了產證后才知道房屋的性質。董阿姨一家隱瞞了重大事項,如果事先告知了這些情況,自己根本不會去買。
因此兩人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136.5萬元,歸還上述錢款的利息3萬元。
涉訴經適房產證未滿5年
董阿姨、呂先生名下的這套房子,的確是經濟適用房。
2014年2月,兩人作為乙方,與上海靜安地產集團三林有限公司(甲方)、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中心(丙方)簽訂《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出售合同》,約定系爭房屋系甲方投資建造的共有產權保障房。
根據乙方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甲方將系爭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通過購買擁有劃撥土地上該房屋的有限產權。
乙、丙方約定,乙方在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后,按照本合同約定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規定轉讓該房屋的,乙方獲得轉讓房價款的60%。房屋建筑面積84.28平方米,乙方購買有限產權的單價為每平方米單價8000余元,總價為65萬余元。
2014年5月,董阿姨、呂先生取得系爭房屋的產權證,產權證載明經濟適用房為有限產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租。5年后上市交易,所有人也只能獲得轉讓所得房款的60%。
然而取得房產證不到20個月,這套房子就被掛牌交易了。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判決賣家歸還房款
當然,在房產中介的“指導”下,買賣雙方還是簽訂了一個像模像樣的合同。
合同中寫明,馬老先生、姚阿婆與董阿姨、呂先生雙方約定,因系爭房屋是經濟適用房,同意在限制交易5年期滿后共同辦理過戶手續。房屋交易總價為195萬元,馬老先生、姚阿婆簽訂合同后,向董阿姨、呂先生支付136.5萬元;辦理房產證當天,再依據國家規定,付剩余款項給上家或國庫。為此,馬老先生、姚阿婆付了3.9萬元傭金給中介公司。正因為如此,董阿姨、呂先生認為,馬老先生、姚阿婆一開始對房子是經濟適用房是明知的,是他們的反復才導致了后來的利息損失。
其實,不管馬老先生、姚阿婆是否一開始就明知系爭房屋是經濟適用房,他們后來意識到買賣經適房有很大的風險,這是肯定的。2016年7月6日,浦東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就專門約談了老兩口。房產中介違反規定介紹本次業務,也已經受到了處罰。
全國法院辦案標兵、本案主審法官張卓郁認為,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現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國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應屬無效。
根據合同法,合同無效后,基于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136.5萬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占有購房款產生的孳息應一并返還,但應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張卓郁說,“買賣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各自自行承擔,因此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買賣過程中,雙方曾約定被告返租房屋3個月,被告支付了含押金在內1.5萬元租金,原告同意返還,法院予以準許。
董阿姨說,136.5萬元已經被用于償還借款,只能在3年內慢慢還。這樣一來,馬老先生、姚阿婆改善住房的夢想一時半會是很難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