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經濟適用房合同糾紛。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最終兩級法院還是主持公道,維護了經濟適用房購買者的合法權益。
身邊的事兒
郭某家共有3口人,妻子及兒子均為農業戶口。2009年11月15日,郭某填寫了購買經濟適用房申請表,顯示家庭成員1人,同時郭某提交了相應材料,顯示家庭成員3人,月收入1200元。靈寶市房管局審核認為郭某符合購買條件,遂委托其下設公司與郭某簽訂合同,將一套經適房賣給了他。2013年5月3日,洛陽市審計局對靈寶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情況跟蹤審計時,通過財政工資查詢系統查出郭某家庭成員為1人,年人均收入21228元,認為不符合享受經濟適用房條件。靈寶市房管局據此要求郭某退還房屋未果,引起本案訴訟。
結果
法院認為,靈寶市政府2009年確定購買經濟適用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12163元,被告家庭實有3口人,并非1人,審計報告對被告家庭成員按照一人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不足為信,原告靈寶市房管局依據審計報告認為被告郭某采取欺騙手段簽訂合同,依據不足,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還所購房屋,理由欠妥,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原告靈寶市房管局的訴訟請求。靈寶市房管局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15年2月9日下達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理解說
本案作為一起合同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靈寶市房管局認為被告簽訂經濟適用房購買合同時,存在欺騙行為,要求撤銷合同收回房屋無果,把當事人郭某起訴到法院,尋求法律幫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就本案看,被告提交的結婚證、戶口本顯示,被告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已經結婚生子,家庭實有3口人。原告提交的購買經適房申請表雖然填寫家庭成員1人,同時提交的申請材料卻顯示被告家庭成員3人,自己提供的證據反過來印證了別人的法庭陳述和主張。一、二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駁回原告靈寶市房管局的訴訟請求,維護經濟適用房購買者郭某的合法權益,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