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鄉市房管局、國土局、財政局、監察局和市發改委聯合發布文件,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房退出管理機制的意見》,建立、完善經濟適用房退出和糾錯機制。以下是該政策原文內容:
原文標題:我市將啟動經濟適用房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管理機制的意見
經濟適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市通過開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切實改善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在抑制房價過快增長、保障民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市情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依據住建部建保〔2010〕59號文《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新政文〔2007〕14號《新鄉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完善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機制
(一)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退出制度。充分考慮不同歷史時期的政策因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本著“實事求是、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的原則,為確保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機制。在承購人自愿的前提下,鼓勵積極穩妥地推動經濟適用住房全退出。
實現已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退出,基本途徑是使其由部分產權向全產權過渡,取得完全產權的,不再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承購人可以通過按照政府確定的標準補交一定比例差價款(含土地出讓金及政府減免的配套費、人防費)取得完全產權。在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可以在出售合同中約定承購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政府出資額為土地出讓金減讓、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額之和,承購人可將政府出資額部分全額補交后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承購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持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書,按政府確定的規定標準向財政部門補交相關價款后,持補交證明到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更換普通商品住房權屬證書、出讓土地分割登記證書。
(二)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糾錯機制。申請人不得隱瞞、虛報或偽造相關信息。對于采用欺騙手段獲得購買資格的,應取消其購買資格,并在五年內不得申請各類保障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和出借,不得改變住房用途。對于違規申購且已入住的住戶要加大處罰力度,考慮購房戶已經裝修入住、退房難度較大等實際情況,擬按照不同時期,采取補繳差價款(包含政府減免的土地出讓金、城市配套費、人防費)后辦理完全產權證和限制上市的辦法進行處理,也不再追究歷史形成原因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1、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河南省經濟適用房專項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查自糾階段的要求,凡主動申報《新鄉市市區經濟適用房申購情況核查登記表》,屬于2004年1月1日以前違規申購的經濟適用房,按照新政文〔2005〕184號文《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處理集資建房遺留問題的意見》規定(見附件1),由購買戶補繳綜合費用后,變為完全產權,并辦理商品房房屋產權證。
2、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違規申購的經濟適用房,由購買戶補繳綜合費用后,變為完全產權,并辦理商品房房屋產權證。補繳差價標準為:土地一級地區補繳差價為每平方米272元,土地二級地區補繳差價為每平方米248.2元,土地三級地區補繳差價為每平方米215.9元,土地四級以下地區統一按四級計算,補繳差價為每平方米195.5元(實際繳納標準見附表2)。
3、2010年1月1日以后違規申購的經濟適用房,由購買戶補繳市政府實際減免(含土地出讓金)的綜合費用后,變為完全產權,并辦理商品房房屋產權證。補繳差價標準為:土地一級地區補繳差價為每平方米357元,土地二級地區補繳差價為每平方米289元,土地三級地區補繳差價為每平方米248.2元,土地四級以下地區統一按四級計算,補繳差價為每平方米224.4元(實際繳納標準見附表2)。
4、補繳差價時間界定由新鄉市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依據實際情況確定。
5、凡未主動申報違規申購經濟適用房的購房戶,經核查確認有以下違規申購經濟適用房行為的從嚴處理:
(1)、對弄虛作假通過審核已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均按現時間、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價格補繳購房差價款。多層住房按每平方米1200元。高層住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向政府補繳房屋差價款,變為完全產權,并辦理商品房房屋產權證。
(2)、對查出違規購買的住戶不按規定補繳差價款的,市房管局將信息通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停辦申購家庭所有成員一切房產(包含住房公積金、房屋交易、抵押等)和市委、市政府發放的福利型待遇(低保等)的手續。
(3)、凡經核查確認屬違規申購經濟適用房的,除按規定補繳差價款,市房管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終生不得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辦理房屋和土地登記的程序
1、購房戶執《新鄉市市區經濟適用房申購情況核查登記表》向市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領取繳款單。
2、購房戶執繳款單繳納房屋差價款(含土地出讓金、配套費、人防費)。
3、購房戶繳納相關稅費后,執上述手續直接辦理房屋完全產權登記手續,《房屋產權證書》附記欄不再注明經濟適用房、有限產權。
4、房產轉讓涉及土地的有關問題,按照河南省政府1999年第51號令《河南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豫財綜〔2004〕24號文件《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參照我市新政文〔2008〕162號文件《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政策辦理。
三、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相關價款的上繳管理。
1.土地收益相關價款(土地出讓金標準見附表3)應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繳程序上繳國庫,并向交款人開具“河南省土地出讓劃撥收入專用票據”。在開具專用票據時,應注明繳款項目為“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
2.土地收益上繳財政,納入基金預算管理,計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科目。“河南省土地出讓劃撥收入專用票據”為承購人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后,辦理有關產權登記的合法依據之一,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時,嚴格查驗,不得為未補交房屋差價款的購房者辦理完全產權登記。
四、落實工作責任。
市住房保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已售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化管理工作。住房保障部門須制定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的規范操作流程。發展改革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工作。監察部門要做好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的全過程監管。財政部門要做好土地相關價款的收繳管理。國土資源部門應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后的土地分割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