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中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市住建委日前就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征求社會意見,未來符合上市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如果沒有結清物業費,將無法正常交易。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提交上市申請時,應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物業服務費用結清證明。產權人未結清物業服務費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暫不予受理上市申請。
新建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區(含集中建設與配套建設),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應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前,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服務收費。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產權單位應在項目正式配租前,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參與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區投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有在本市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上住宅項目物業服務經驗,且在最近兩年物業服務活動中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安全事故。同等條件下,鼓勵招標機構優先選聘有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物業服務經驗的企業。
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中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經濟適用住房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其他各類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地方標準《住宅物業服務標準》規定的“住宅服務二級標準”,物業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應委托同一家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部分住宅物業的服務管理工作。已竣工交用的配建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應按規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