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以上,并在本市實際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以下,由民政部門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中只有一人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戶口的;
(二)結婚時間不足兩年的;
(三)申請家庭原有住房以出售、贈與等形式轉移給他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不滿五年的。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
(五)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六)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七)其他補充性證明材料。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予以核準。民政部門對收入情況進行認定,住房保障部門依據認定結果審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