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樂山經濟適用房應該如何申請,有哪些條件,程序是怎么樣的,滬律網小編為您詳解。
一、申請對象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樂山市市中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其中至少1人取得本地區常住戶口滿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200元(含1200元)。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最近一年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城鎮自有產權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6平方米以下;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應為同一戶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人員。
申請家庭戶籍、人均住房面積、收入及家庭成員關系等須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并實行動態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申請程序
(一)申請、初審。
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須攜帶以下要件: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3、家庭現居住情況有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住房證明;戶籍所在地住房屬于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提供該住房權屬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戶籍所在地無住房的,提供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戶原因證明;家庭成員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權屬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從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樂山市房屋租賃合同及樂山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提供受理申請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相關證明;
4、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離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憑上一年養老金代發金融機構專用存折中發放金額證明其收入,未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離退休金發放單位出具其年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比照居民申請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開具證明。以上收入證明材料中,除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需提供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
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對,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復印件。對經初審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社區居委會簽署初審意見送交所在街道辦事處復審。
(二)復審。
街道辦事處接到社區居委會送交的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不合格的,街道辦事處提出復審意見并注明原因,退回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委會書面通知申請人。
街道辦事處將復審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內,對申請有異議和舉報的,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購買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并將申請人要件和其他申請材料在公示期滿(或核實異議不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送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核查。
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復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等進行審核,并到房管部門核查住房情況,包括核查申請家庭成員購買其他住房備案情況。對符合購房條件的,移交區民政部門進行收入核查。
區民政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材料,結合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等各類專業數據信息庫,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家庭收入核查工作,送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四)審核。
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公示期內有異議和舉報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查實并簽署意見。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建立的待保家庭分類登記輪候檔案,并實施動態管理。
(五)備案。
區住房保障部門將審核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接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的備案資料后,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抽查。
三、銷售
(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現(預)售制度和網簽備案制度。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銷售。建設單位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向市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核定,經核定的銷售價格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籌集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根據登記輪候情況組織或指導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實行搖號制度,通過搖號確定購房資格和對應房號。搖號配售過程須邀請監察、公證機關、新聞媒體和群眾現場監督,搖號結果在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布。
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重點工程拆遷住戶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根據搖號結果出具《經濟適用住房認購通知單》。
《經濟適用住房認購通知單》須作為簽訂購房合同、辦理分戶產權的要件之一。
《經濟適用住房認購通知單》申購資格有效期為1年。
(四)申購人在《經濟適用住房認購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持戶口簿、身份證、《經濟適用住房認購通知單》到指定地點簽訂購房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該項目房源購房資格,但在申購資格有效期內,可順次參加下一項目搖號。再次放棄或未取得購房資格和對應房號的,須按申請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五)申購人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認購通知單》至簽訂購房合同期間,若發生離異、去世等家庭情況變化的,應立即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資格復核。復核通過的,按原程序認購;復核未通過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收回《經濟適用住房認購通知單》并予注銷,按購房資格順序號依次通知其他申購人遞補購房。
被放棄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依據搖號情況,依次通知其他申購人遞補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