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須具備五個條件
1.有長沙市城區常住城鎮戶口;
2.中偏低收入群體中家庭戶(60歲以下),未婚居民(30歲以上60歲以下)無房戶(歷來無房產記錄)或住房困難戶,符合購房條件的省市政重點工程拆遷戶(除被拆遷房屋外無其他住房的);
3.已經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待遇(含房改、集資、購買經濟適用房)的離婚人員原則上不能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時對今后雙方的住房問題應由雙方妥善解決;
4.如居民離婚后確有特殊住房困難且離婚5年以上,經嚴格審查批準方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5.年齡未滿30周歲的離異、喪偶、未婚居民,一律暫不能購買。
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人員);
(2)無房戶(未享受過福利分房且無私房)及住房困難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文件規定及我市具體情況確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長沙上年度城區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經濟適用房申購要提供稅收證明
申購經濟適用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實填寫的《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
(二)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現住房證明、與申請人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有無分配住房的證明;
(三)提供申請人及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書面證明),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經濟適用房申購手續
申購手續這樣辦理:按照申請、登記、公示、審批的辦法,分批次批準購買經濟適用房。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管局(申請人戶口在馬尾區的向馬尾區建設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并備齊所需材料,向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辦理收入和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證明)手續后,報區房管局審核后,由區房管局上報市房管局復核。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實由市房地產檔案館出具證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評分后,在湖南日報、長沙市地房地產聯合信息網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和申請人的評分情況,按批次批準購房申請,對經批準的同一批次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五)申請人持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和選房順序號,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 按得分確定批準順序 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請人家庭的現住房面積、落戶時間以及困難情況等進行評分,以分數高低確定申購批準順序。
經濟適用房評分標準如下:
(一)按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評分:無房戶計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計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計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計10分。
(二)按戶口落戶本市五城區年限評分:以申請人或同戶籍直系親屬中落戶時間最長的進行計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滿1年按1年計算,每戶最高分為20分。集體戶不記分。
(三)對殘疾人家庭、民政優撫家庭或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家庭,每戶加20分;同時符合條件的,仍按20分加分計算。
經濟適用房上市時間有限制
《規定》實施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并經當地區房管局鑒證確系住滿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規定》實施后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并經當地區房管局鑒證確系住滿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 出售時應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上市出售的經濟適用房,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回購,具體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經濟適用房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
經濟適用房購房人必須在交房后1年內入住,入住時應向當地區房管局申請入住鑒證。辦理經濟適用房產權登記時,購房人應提供區房管局的入住鑒證。購房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入住的,將被責令退出已購住房,并由開發建設單位收回。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經濟適用房銷售合同,應按上述規定增加補充條款。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規定》實施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應在《規定》實施后1年內入住,入住時應向當地區房管局申請入住鑒證。辦理經濟適用房產權登記時,購房人應提供區房管局的入住鑒證。
《規定》實施后,1年內仍未入住的經濟適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收回。
《規定》實施前已由單位團購,但尚未批準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審核,確屬超過1年未入住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收回重新出售。 單位自建的納入我市管理 駐榕部隊和在榕中央直屬、省直屬系統以及市直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屬地原則,統一納入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范圍,其銷售方案、銷售價格、銷售對象等,應按規定經市房管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經濟適用房可優先面向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統籌安排出售給本市符合申購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對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方式取得購房資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購房資格;已購經濟適用房的,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注銷購房合同。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適用房相關知識,推薦閱讀: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全文
經濟適用房存在四大問題
北京經濟適用房購買流程和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