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一直不相信“親朋道義因財而失”這句話,堅信自己與小吳是多長了一個腦袋的“親兄弟”,其情誼決不會沾染一丁點兒“銅臭”。因此,小吳在自身同樣需要住房的情況下,讓小宋借用他的名義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恰恰因為這套房屋,倆人最近鬧翻了臉。看著得而復失的房子,小宋慨嘆:“哥倆兒情誼淡如水,小錢能容大錢爭。”
近鄰、同學、同行等因素拉近了小宋與小吳之間的感情。5年前,小吳具備了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因手頭缺錢,他打算放棄這次購房機會。小宋聽說后即找小吳商量:“你因手頭缺錢不要這套房子,白白浪費一個指標,不如把它讓給我。”倆人商定由小宋出錢,用小吳的名義辦理購房手續。小宋用小吳的身份證在銀行辦理了《個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28萬元。該房屋所有權證書上也將小吳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交付后,小宋就住了進去。
今年1月小吳向法院起訴稱,他于2004年2月以按揭方式購買了這套房屋,因工作需要長期居住外地一直閑置。回京后他才發現小宋居住在里邊,且拒絕騰退,故訴請法院判令小宋搬出此房。
小宋辯稱,小吳的訴求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訟爭房屋系其征得小吳同意,用小吳的名義購買的。事實上,該房的首付款、保險費、銀行月供、房屋入住手續、裝修及5年來的所有物業費,都是自己支付的,只有他才是該房的真正所有權人。小吳δ辦理任何購房手續,δ交過任何費用,且û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證據,因此,小吳的訴請不能成立,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小宋同時請求法院,判決小吳協助自己辦理該房登記變更手續,將所有權人過戶到他的名下。
小吳則稱,《物權法》第16、17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也明確規定,房屋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Ψ一合法憑證。該房登記的是他的名字,他理所當然擁有該房的所有權。購房時他因手頭錢緊,口頭與小宋約定讓其代為辦理購房手續,但并δ表示要把房子送給小宋。因此,小宋必須騰退房屋。
對于小宋要求小吳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請求,法院指出因該房是經濟適用房,而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故不同意其請求。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小宋騰退房屋。
眼看著數十萬元資金要打水漂,小宋說:“難道我花幾十萬元就是給小吳買的房子,用一下他的名字房子就成他的了?”但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無可更改。房子û保住,小宋想要回自己的購房款和房屋裝修等費用,而法院要其另行起訴。小宋說:“我怎ô這ô倒ù,明擺著是我花了錢卻不能在退房時要回,而小吳動動嘴就把房子要回去了,真是退房容易退錢難,以后再也不能干這種傻事了。”
李玲律師說,這起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引發的房屋權屬糾紛案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法院的判決一般以實際購房人騰退告終,因此,借名買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政府籌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在于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其房價大大低于一般的商品房,對此類房屋的購買者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只有符合條件者才有資格購買。
本案中,小吳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為他人代購特價房,是在轉讓其基于政策而擁有的購房權,其結果必然侵害另一個擁有該項權利的購買者,此時若保護實際購房人小宋的權利,無疑是對其惡意規避法律的Υ法行為的放任,Υ背了政府推出此房的初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過,小宋的合法權益也不容侵害,盡管其無法取得此房,他可以要求小吳返還不當得利,如數購房款、裝修費,并支付利息等。只不過這是另一個法律關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審理,故需另案起訴,不存在刁難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