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門來函咨詢經濟適用房是不是商品房問題。經查,無法律直接規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如果再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4月22日《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八)項,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似乎能得出結論,那就是:經濟適用房從法律上定性不是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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