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錫政發〔2008〕86 號
【發文單位】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廉租住房
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無錫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等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實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復核、動態監管。
第四條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部門”)。無錫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總工會、建設、規劃、國土、物價、統計、公安、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審計、稅務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要設立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要方式,同時實行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方式。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租賃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規定的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請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標準;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2008年本市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未婚子女應當與父母共同申請,35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等勞動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
第九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二處或二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遷時認定的補償面積和住房轉讓面積,應計入申請家庭的原住房面積。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第十條 租賃補貼按照保障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
租賃住房補貼額=(住房保障建筑面積-原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
2008年住房保障建筑面積按一人戶30平方米,二人戶40平方米,三人戶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戶65平方米的標準執行。持有《無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無錫市特困職工優惠證》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月補貼額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補貼額為7元。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烈屬;
(2)市級以上勞模;
(3)市社會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殘兒家庭;
(4)重殘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
(5)55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
(6)享受低保的無房家庭。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按建筑面積一人戶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戶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戶不低于50平方米的標準配給。符合實物配租的,實行輪候配租。
第十三條 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門配給的房屋,也不選擇租賃補貼的,視為自動放棄,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