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集資房的適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1:對于非法建筑,依據兩個規定處理,一是市人大1999年2月份發布的《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一個是市人大2001年10月份發布、2002年3月份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后者明確規定:對于1999年3月5日以前的集資房,補交罰款和地價,補辦土地出讓使用合同,明確了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后,業主可以購買。
2:南麗的集資房基本上沒有報建的,大都是違章建筑,對于違章建筑的處理,依照上述兩個規定,對于1999年3月5日以前,在原農村用地紅線范圍內所建的,沒有經過國土部門批準的,但經審查不影響片區整體規劃的違章建筑(當然也包括集資房),國土部門處以相應罰款后,確認產權,可以轉為合法建筑,建房者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藍皮《房地產證》,不得買賣。不符合以上四點要求的違章建筑,是要堅決查處的。而對于1999年3月5日以后出現的違章建筑,是堅決制止的。
3:對于以前集資房的處理,要是合法集資房,補交了地價后,可以轉化為商品房;非法集資房,要具體核實,看與整體規劃有無沖突,若沖突,就是違章建筑,可能要拆掉。
4:集資房不是商品房,不受商品房相關法律政策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