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設委員會 甬建交[2005]317號為認真貫徹落實《寧波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甬政發[2005]92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廉租住房的對象
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本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城鎮常住戶口居民,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給予租金減兔。
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家庭,憑相應有效的憑證(無贍養人的孤寡老人〈男65周歲及以上、女60周歲及以上〉以身份證為準,主要勞動力為重度殘疾的以殘疾證為準)可以選擇申請實物配租廉租住房,也可選擇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
二、廉租住房申請、審批程序
(一)由申請人持現住房情況資料、戶籍證明、本人和家庭成員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房管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寧波市市區廉租住房申請登記表》(詳見附件一)。其中:低收入家庭的還須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其他家庭的還須提供相應有效的憑證和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鎮政府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房管所對受理申請初審后,會同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并在申請人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區張榜公告10天,10天內無異議的,由區房管處將有關資料送相關房產檔案管理部門和房地產交易中心,分別核查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的房產檔案和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檔案,核查無異議后,送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復審簽署意見并蓋章,對符合條件的由區房管處在5個工作日內核準予以登記。
(三)核準租金補貼的家庭,由區房管處核定租金補貼金額,與租金補貼的家庭簽訂《寧波市市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認》(詳見附件二),按月發放租金補貼。
核準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可供房源情況、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逐戶安排配租住房。區房管處應按規定標準核定租賃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積,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憑區房產管理部門開出的《寧波市廉租住房租賃聯系單》,向廉租住房所在地房管所辦理廉租住房的租賃手續,簽訂《寧波市市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詳見附件三)。
承租公有住房核準租金減免的家庭,由區房管處按實際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積按月給予減免。
區房管處按月將核準的租金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減免名單清冊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戶的認定
戶的認定以戶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特困職工證》、傷殘軍人證等證件為基本依據,結合以下條件認定:
(一)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以租賃合同為一戶認定;
(二)租住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以單位住房安排調整時房產管理部門批復文件的住戶名單為一戶認定;
(三)租住落實政策私房的,以落實政策前租賃的戶數為一戶認定;
(四)自住私房或租房、借住私房的,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為一戶認定。
(五)共同居住一套成套住房的,按照一戶認定。
四、家庭人口計算
家庭人口計算以戶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上認定的人口為基本依據,結合下列情況計算: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