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市房產住宅管理部門獲悉,《關于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補充規定》已于本月15日起施行。根據《補充規定》,在城市中心區域內新建的高檔住宅項目可采用異地配置同等面積廉租住房的模式解決該項目需配建的廉租住房。
異地配置房可為空置房、新建房或二手房
我市自2003年起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去年4月1日,我市正式施行《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此次施行的《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配建廉租住房項目的范圍及方式。根據《補充規定》,我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原則上在該項目原地內按項目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規劃配建廉租住房。但對在城市中心區新建的高檔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在該項目所在行政區的建成區內,采取購買新建住宅、空置房、二手房的方式,或按照該項目平均銷售房價的90%為基價,向政府繳納廉租住房配建資金,由政府統一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的方式解決。
各項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包括異地配置的廉租房均應與整個項目同期建設,同期竣工,同時驗收,違規者將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異地配置房需為2000年后建成的“五全”房
《
補充規定》明確,通過購買空置房、二手房提供異地配置的廉租住房,要求是2000年以后竣工的磚混結構二級或二級以上的住宅樓房,具備上下水、獨立衛生間、獨立廚房、供暖、燃氣等基本使用功能,能滿足正常居住使用,避免冷山、轉角。
通過購買新建住宅提供異地配置廉租住房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在該項目所在行政區內指定的棚改項目中購買新建住宅作為配置房源。為此,各區要在指定的棚改項目中有計劃地集中建設廉租住房,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內的異地配置廉租住房項目的房源購置問題。
配建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補充規定》要求,原地配建或異地配置的廉租房均需按國家規定,原則上控制在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平面布局合理,設施齊全,戶型以兩室、一室半或一室一廳為主。除采取原地配建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等特殊情況外,廉租住房一般不得單獨設置在頂層或閣樓層;單朝向廉租住房應保證大寒日滿窗日照2小時以上,并滿足住宅設計規范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