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按照現住房居住面積計算。其中住房的閣樓高度不到1.2米的不計算居住面積:1.2米到1.7米的對折計算居住面積;1.7米以上的全部計算居住面積。
(2)住房中廳的面積計算,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對折計算居住面積;大于6平方米的減去3平方米按實計算居住面積。
(3)以前分過住房,在房屋租賃憑證上注明增配并與原住房的租賃戶名同屬一人或屬配偶關系的,應將兩處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4)凡過去在動遷﹑單位分房或住房解困過程中已作過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實住房的,其居住面積的認定,以原安置的面積為準。
(5)在計算人均居住面積時,對一本《房地產權證》或《租用公房憑證》的家庭中有兩本以上戶口簿的人口均應統算居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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