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瀘州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瀘州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瀘州市城鎮低收入 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 》、建設部《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人民政府 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我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住房很困難的低收入家庭提 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陽區、龍馬潭區和納溪區城區范圍內城鎮廉租住 房的管理。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組 織實施本市廉租住房實施方案。
市財政、物價、民政、工會等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配合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實行房屋實物分配和租金補貼兩種方式。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騰退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直管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市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
第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來源:
(一)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
(三)社會各界的捐贈;
(四)市人民政府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資金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專項管理、用于廉租住房建 設、維修養護、租金補貼和籌集廉租住房。
財政部門應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條 申請租住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 下列條件:
(一)具有江陽區、龍馬潭區或納溪區城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
(二)人均住房面積未達到市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居住面積標準;
(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有突出貢獻的市級以上勞模、先進人物和優秀工作者的家庭,優先租住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條件,經濟和住房確實特別困難,但未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報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但安排順序應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家庭之后。
第十一條 每戶家庭只能租住一套與租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但若家庭 成員過多,居住不便,確需分開居住的,按有關規定分戶后,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 可分別申報。
第十二條 每套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左右,室內設施設備能保 證正常使用,裝修標準為普通裝修。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實行低租金的原則,租金標準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 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繳納租金。確實無力繳納的,可按規 定申請緩、減、免。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按家庭人口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城鎮住房標準,補足標準住房面積部分的租金,超過標準部分由住戶自理。
第十五條 租住廉租住房或領取租金補貼實行申請、登記、公示、審批制 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須持:1.書面申請;2.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證明;3.單位證明;4. 申請人家庭戶口簿;5.與申請人同住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6.申請人現住自己擁有產權的 房屋所有權證,或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賃證,或租住私房的租賃合同;7.最低生活保障金領 取證;8.其它有關證明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瀘州市城 鎮廉租住房申請表》或《瀘州市城鎮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申請表》。
申請人必須按實填寫申請表,由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簽具審查 意見并加蓋印章。
(二)登記。將填好的《瀘州市城鎮廉租住房申請表》或者《瀘州市城鎮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申 請表》和相關證件復印件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初步審核后,予以正式登記。
(三)審核。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逐戶調查核實 .對符合條件的,列入公示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公示。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或符合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條件的申請人,通過 媒體或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公示期為1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擬租住廉租住房或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對象范圍。
(五)審批。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批。
(六)配租。經批準后,按受理申請的登記順序進行重新編號,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家庭成員組成、住房困難程度、房源情況和登記順序等綜合平衡后,輪候配租。對已確定租住廉租住房對象的,發給《廉租住房安置通知書》;對已確定領取廉租住戶租金補貼對象的,發給《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通知書》。
(七)簽租。申請人自收到《廉租住房安置通知書》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的有效期各為一年。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的格式由市房地產 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交付租金。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需續租的,應于租賃期滿前30日前提出續租申請。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 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對符合續租條件的,續簽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 續簽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內自行騰退廉 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