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條件,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限于本市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太平區、動力區、平房區市區范圍內施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住宅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所屬的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負責廉租住房的建購、配租、租金補貼、租金核減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增值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房產住宅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使用,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
第七條 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政府和單位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單位出資購買的廉租住房;
(三)騰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承租現有的公有住房;
(五)接受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內非農業常住戶口并同居一處的;
(二)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連續一年以上領取低保金的;
(三)無房戶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公布的當年住房標準的。
本條前款(三)項所列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標準,隨著城市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可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廉租住房按照以下三種方式辦理:
(一)實物配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配租一處廉租住房。
(二)租金補貼。對符合條件并已自行租賃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積核發租金補貼。
(三)租金核減。對符合條件已承租被認定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核減。
第十條 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并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機構適時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政府規定的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20%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住房情況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二)社區居委會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初審合格后,在申請人所在各社區居委會內公示,有單位的同時在單位內公示。公示10日后無異議的,申請人填寫《哈爾濱市城鎮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
(三)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上報區廉租住房辦事部門審核后,報市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 對已取得實物配租、租金補貼資格的,實行輪候制度。根據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排序先后等條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按照排序先后辦理;無法確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用搖號的方式排序。
在輪候期間,廉租戶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區廉租住房辦事部門應根據變化情況提出變更意見,上報市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給予變更登記。
對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當年資格,重新輪候。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的兌現,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物配租。取得當年實物配租資格的,應持《哈爾濱市城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與房屋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二)租金補貼。取得當年租金補貼資格已租賃住房的,應將《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交房屋所有權人,由房屋所有權人持該通知書,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辦理結算。
(三)租金核減。取得租金核減資格的,應將《哈爾濱市城鎮廉租住房租金核減通知書》交房屋產權管理單位,由房屋產權管理單位持該通知書,到市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辦理結算。
第十五條 在政府組織的重點工程和危房棚戶區改造建設中,實行拆遷安置與解決廉租戶的居住相結合、危房棚戶區改造資金與廉租住房資金相結合、拆遷摸底調查與廉租戶的申報核定相結合,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建購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以下優惠:
(一)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優惠政策,并免交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