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及省建設廳、民政廳轉發建設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房[2005]24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居民。
第三條 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居巢區政府及市財政、民政、發展改革、物價、勞動保障、稅務、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規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難家庭(簡稱“雙困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滿足其基本住房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規定標準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六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第七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根據申報“雙困戶”家庭情況及資金籌集情況,會同市財政部門、民政部門確定廉租住房補貼保障面,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條 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巢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戶口并實際居住,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戶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且申請家庭必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連續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家庭現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積符合政府公布的規定標準;
(四)家庭成員2人以上的,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數,以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確定人口為準。
第十二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三種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種。
第十三條 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物價、財政、民政等部門對廉租住房補貼標準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實物配租標準應根據擬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況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同時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應出具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申請表》。
第十六條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會同市、區民政部門和區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申請家庭及其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地產(房改)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