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鬧離婚期間,丈夫悄悄將其名下房產過戶給父親。妻子發現后,將丈夫及其父親一起告上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南京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請。
據孫某訴稱,1992年11月,她與王某結婚。1996年2月,王某參加單位房改,購得單位一套住房。次年,王某取得該私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名為王某。去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訴離婚。多次協商離婚未果后,孫某于當年12月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某的婚姻關系。
庭審中,孫某得知,在此之前,王某瞞著她將他名下的那套房產,過戶給了他的父親。孫某認為,該房是他們婚后所購買的,且一直同住在該房中,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無權私自處分。王父明知兒子王某與孫某正在打離婚官司,在未告知孫的情況下,仍與兒子王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惡意串通,嚴重損害了孫的合法利益。為此,孫某將王某及其父親一起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與其父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此案中,王某的房產是他與孫某婚后所得,雙方又沒有特別約定。因此,該房應認定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據此,法院判決王某與其父訂立的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此案中,孫某與王某1992年結婚,1996年取得該爭議房產,產權證上登記的是王某的名字,當時的夫妻關系還存在。當事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不論該房的房款由誰支付,都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王某未經孫某同意,私自處分該房產,應依法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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