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房價一路攀高,按揭購房成為現代社會中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但因此也帶來了許多值得我們關注的社會問題,其中之~就是夫妻在離婚時按揭房產的歸屬問題。在實踐中,夫妻離婚時如何對按揭房產進行分割可以說是一個難點。筆者通過對不同類型按揭購房進行分析,明確在不同情況下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很好地解決實際生活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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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分以下幾種情形進行分析:
一、婚前購買。離婚訴訟時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處理
情形一: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在這種情形下,筆者認為房屋應為婚前購買一方的個人財產。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雖然配偶一方婚后參與了還貸,但這并不能改變房屋個人財產的性質,所以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男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貨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這主要源于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后夫妻的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能證明其所用還貸之錢款為婚前個人財產。
情形二: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
這種情形下的房屋歸屬,有觀點認為婚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則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此,筆者認為不能以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作為房屋歸屬的判斷標準,而是要看誰到底為購買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項。在~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按揭房屋仍應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指出:“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基于同樣的道理,此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于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且即便是婚后共同還貸,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項往往要高于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為配偶一方參與還貸而改變房屋歸個人所有的屬性。此時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不但有違公平原則,也有?;榍皞€人財產獨立的立法本意。
二、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榍叭〉梅慨a證并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按揭房屋。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應該進行登記,登記作為~種公示手段,可以讓人們清楚地了解權利的歸屬狀況。當按揭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時,人們往往會認為該房屋為~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在這種情形下,作為配偶一方要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配偶一方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可能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責任,而房屋也可能因此被判歸系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個人財產。
三、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按揭房屋歸屬
情形一: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筆者認為在一方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時,該按揭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至于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不能導致房屋所有權的改變。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另一方要給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