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確權房屋的產權歸屬
作者:王效賢發布時間:2008-02-0215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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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系A市甲公司職工,1998年12月,王某與A市B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建筑面積90平方米的三居室樓房一套,王某交納購房款12萬元后,開發公司將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但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1999年1月,王某經單位同事介紹,與該市乙公司的女青年張某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雙方于同年5月1日登記結婚,并于2000年3月生育一女孩。2000年9月,王某所居住的房屋經A市房產管理局登記,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產權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2001年2月,王某因瑣事與張某發生糾紛而訴至A市人民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張某同意與王某離婚,但提出雙方所居住的房屋因系婚后確認產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分割上述房產。
[分歧]
關于王某所購房屋的產權歸屬,出現成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屬王某婚前出資購買,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王某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故應認定該房屋為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張某無權要求分割。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雖為王某婚前購買,但由于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登記結婚后,故應認定為王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評析]
我們認為,要正確界定該房屋的產權歸屬,應首先分析房屋產權變動的準據時點。
眾所周知,房屋屬于不動產范疇。所謂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其位置,或非經破壞、變更則不能移動其位置的物。不動產一般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主要是房屋),不動產具有重要的財產價值,攸關當事人民事權益甚巨?,F代各國、各地區,關于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大致有債權意思主義、債權形式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三種不同的立法主義。我國關于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系采債權形式主義的立法模式,以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屬變動的生效要件。如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房產權利的變動應當登記?!冻鞘蟹课莓a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我國房屋等不動產的產權轉移是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的,即當事人買賣房屋必須依法登記,否則,其房屋轉讓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于婚前以其個人財產購買了樓房,但因該房屋在其婚前尚未登記,故該房屋的所有權在王某結婚前并未轉移,王某只取得了該房屋的使用權。直到2000年9月,王某所居住的房屋經A市房產管理局登記,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后,上述房屋的所有權才轉移,王某才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此時王某與張某已經登記結婚,即王某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是在其登記結婚后,而不是在結婚前房屋交付使用的當時。上述第一種意見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后王某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說法是不正確的。第二種意見正確地認識到了房屋所有權在登記后移轉的事實,但又混淆了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界限,亦未能正確認識該房屋的產權歸屬。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17條以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界定了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于婚后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并未規定在內,即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上述類型的房屋所有權仍然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只不過該房產的產權是在婚后取得的,其所有權亦與婚后發生移轉而已。上述第二種意見只看到了房屋所有權在婚后發生移轉這一點,從而錯誤地認為上述房屋屬于王某與張某共同財產,此乃因未能正確理解《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精神實質所致,因而也是錯誤的。因此,我們認為,上述房屋應當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只不過該房屋所有權于王某結婚后發生移轉。張某要求與王某分割上述房產的請求,依法不應支持。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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