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房產是否優先考慮扶養子女的一方和無過錯的方?
劉女士和李先生婚后先在李先生的父母家居住,后倆人在李先生父母家附近購買了一套一居室并搬入居住。在孩子一周半時,因劉女士發現李先生存在外遇而導致雙方決定離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由于雙方均要求取得房產而相持不下。問:該套房產應分給誰所有?
房產律師解答:
該套房產應分給劉女士所有為宜。理由是:首先,該套房產不適合雙方分割使用。由于該套房產為一居室,因此在雙方離婚后不再適合共同居住,而應確定為一方所有。
其次,劉女士是撫養孩子的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判歸女方撫養。為了保證孩子的居住條件,在夫妻分割房產時應對撫養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顧。
再次,劉女士是無過錯的一方。雙方的離婚是因李先生存在婚外情,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造成,故對于劉女士理應予以適當照顧。
最后,李先生的住房問題可以通過在其父母家居住得到解決。從雙方的實際住房情況看,李先生與其父母居住在同一城市,將房產分給劉女士所有后,不至于造成李先生住房困難。
綜上,該套房產應分給劉女士所有。當然,劉女士取得房產后應給予李先生一定的補償。補償標準一般按房產價值的一半計算。但劉女士的實際支付數額應扣除李先生應當支付的對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等費用。
特別提示: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和收入的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雙方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時,首先應當確認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后,應當確認該房產能否分割使用,如果可以分割使用,則可以由雙方進行產權分割,各自使用。如果不能分割使用,則應確認歸一方所有,獲得房產的一方應按房產價值的一半給予對方補償。在確認由哪一方取得房產時,應按照如下原則進行:
1、考慮雙方的住房情況。一般情況下應照顧無處居住的一方。這樣做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2、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往往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極大的傷害。為確保孩子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健康成長,將房屋的所有權判給撫養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3、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主要指因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過錯”的主要情形有:一方有婚外情、虐待家庭成員、吸毒、賭博或存在其他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的其他情形等。
4、照顧身體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扶貧濟弱作為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也是在雙方離婚時平衡雙方利益應考慮的因素。這樣做也是避免激化社會矛盾的需要。
5、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由于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所以我國法律給予了女性在離婚時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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