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購買房產婚后男方出資裝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韓女士婚前購買了一套20萬元的商品房并取得了房產證。不久其和汪先生相戀并準備結婚??紤]到汪先生并無自己的房屋。韓女士決定將其新購買的房屋作為新房。于是汪先生主動出資8萬元對房屋進行了精裝修。之后倆人完婚。兩年后,倆人決定離婚。
爭議焦點:該套房屋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該套房產系韓女士的個人婚前房產,汪先生出資對房屋進行裝修的行為,實際上通過添附使韓女士的房產得到了升值。由于雙方并未約定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在倆人離婚后,該房產仍作為個人財產歸韓女士所有。此時韓女士的獲益已失去了法定依據,因此,韓女士應將汪先生的8萬元裝修款作為不當得利之債務向汪先生返還。
特別提示:
婚前一方出資購買、另一方裝修的房屋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不可一概而論。上述案例只是作為具體個案的處理情形。如果雙方在談婚論嫁時出于今后共同所有的目的買房,并由一方出資購房、另一方出資裝修的,此種情形下的房屋還是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當然,如果雙方出資比例懸殊,且以后的婚姻持續時間較短,則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出資的實際情況,決定房產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簡單地按雙方各半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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