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協議達成后一方能否反悔如何處理?
房產案例:
蔣輝和尹萍結婚三年后于2005年年底協議離了婚。離婚時雙方在京西昆玉河旁的某小區擁有120平米的商品房一套,并有存款90萬元。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中將房屋作價80萬元歸蔣輝所有,存款85萬元歸尹萍所有、5萬元歸蔣輝所有。離婚后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尹萍漸漸感到自己吃了虧。特別是最近尹萍聽說該小區的同樣面積的房屋已經賣到了130萬元后,更是后悔不疊。便找到蔣輝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由于蔣輝不同意,尹萍想向法院起訴解決此事。問:尹萍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嗎?
房產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從程序上來說,尹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請求的。但是,從實體上來看,尹萍之所以認為協議不公,主要是因為財產分割后房產的持續上漲所引起,而在當初雙方簽署協議時,蔣輝并沒有對尹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該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條件,尹萍即使起訴到法院,其訴訟請求也極可能會被法院所駁回。
特別提醒: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離婚時就房產問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反悔,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其一,在雙方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否則,超過一年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二,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一方以給對方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除了這兩種情形外,對于一方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另一方也可以以簽訂協議時對方乘人之危為由提出變更或撤銷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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