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小產權房是城市區域內原有的農村范圍內或城市周邊的農村土地范圍內建造的房屋,這些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沒有經過“被征用為國有、然后由政府出讓給開發商”的程序。那么小產權房有哪些特點呢,小產權房的購買有效嗎?
一、小產權房有哪些特點
小產權房是相對于具備完整產權的大產權房而言的。作為小產權房,其特點也是相當明顯。而這些特點,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小產權房的擁有者或者購買者產生特定的影響。小產權房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價格優勢明顯
小產權房建設在集體土地上,這些集體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對偏遠,一般位于城市郊區甚至遠郊區,本身土地價值比較低。再加上不必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因而小產權房建設的土地成本極低。
2、產權不完整
小產權房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品房,不能上市交易,而且國家也不承認并不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此外依照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農民將房屋賣給城鎮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沒有“二證”,既無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嚴格上來講,小產權本質上是無產權。
3、不合法性
小產權房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之上,不符合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專有權利,與農民特定身份相聯系,是不能出讓、轉讓的。目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的行為是違法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小產權房購買者獲得的鄉鎮產權證或村集體組織相關證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風險大
利用國有土地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需要具備“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規劃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小產權房開發建設很多是村民個人、鄉(鎮)村集體或一些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完全具備的公司投資建設的,也沒有經過規劃、國土、建設等主管部門審批,在房屋質量、物業管理、配套設施、水電煤氣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問題。
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小產權房購買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護,根據《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購房者從鄉鎮或村委會獲得的所謂房屋“所有權”不能正常行使,在轉讓、繼承、抵押、拆遷補償等方面均會受到較大的限制,相關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隱患和風險。
二、小產權房的購買有效嗎
從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鄉產權房屋轉化為產權房還缺乏法律依據。而從我國對土地的管理理念與土地管理的價值取向來分析,短期內我國還不會放開集體土地的流轉。因此,鄉產權房屋向產權房的轉化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同時,即便今后鄉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人還會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人購買鄉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
國土資源部再次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對于那些已經在農村購買了小產權房的消費者,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