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很多小產權房的買賣在交易中或者正在處理糾紛中,小產權房的買賣交易有哪些糾紛會容易出現呢?出現這樣的情形后又該如何應對和解決呢?下面以一則案例來說明關于小產權房買賣的相關事宜:
【案情簡述】
舊村改造 意外獲得兩套樓房
王某所在的村進行舊村改造,村委會跟王某簽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和房屋拆遷安置合同。隨后,王某得到兩套二居室樓房。王某的同事孫某,聽說王某拆遷得了兩套房子,就與王某協商購買其中的一套。雖然王某是農村戶口,孫某是城鎮戶口,但王某所在的村村委會、黨支部兩委班子對于村民出售拆遷所得的小產權樓房并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對王某賣房的事情也表示不予干涉。
王某孫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王某為原房屋產權人(小產權)。經雙方協商,產權人王某愿將本套房屋的所有權賣給孫某。本房屋的出售價格為135000元。本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屋,買受人應遵守當地村委會的有關制度和規定。隨后,王某與孫某履行了該合同,房款兩清。
房價上漲 事后反悔
王某將房子賣了以后,當地的房價卻一路飆升,王某反悔了,他想拿回買給孫某的房子。于是,王某以國家禁止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屋,且孫某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轉讓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為由,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要求孫某返還自己的房屋。
孫某對于被訴一事認為,簽訂合同時,雙方明知該樓房是小產權房。而且,雙方簽訂合同時是完全自愿的,房屋已經交付完畢;經過兩年的時間,該房子已經有很大的升值。孫某辯稱:“王某是受利益驅動才起訴我。法律不應支持這種見利忘義、背信毀約的行為。我保留進一步追究王某的濫用訴權的行為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權利。”
庭審中,法官問孫某房屋的現狀如何,孫某氣憤地說:“我買房后進行了簡單裝修就把房子出租了。王某想把房子要回去,我不同意,他就騷擾租房的人,說他才是真正的房東,要把租我房的人趕走。現在,租房的人都不交房租了。”
法院對該小產權房買賣案件的審理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王某與孫某在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已經明知該房屋為小產權樓房;對小產權樓房是否可以轉讓,當地村民委員會并沒有具體的限制性規定。王某與孫某在雙方自愿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內容并未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且雙方在合同簽訂后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價款和交付房屋的義務,該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已實際履行完畢。在此情況下,王某要求確認其與孫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孫某退房的請求,理由不充分,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知識拓展】
城鎮戶口與農村戶口的小產權房買賣應滿足什么條件才有效?
近幾年來,隨著舊村改造、小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以及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需求猛增,征房占地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導致的城市郊區小產權樓房層出不窮。 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農村村民拆遷后以優惠價款購買的自住樓。這些小產權樓房中的一部分通過買賣等方式被城鎮居民購買。隨著小產權樓房的升值,部分賣房人在利 益的驅使下,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讓買房人退房。
對于城鎮居民購買農民小產權樓房的效力問題,目前尚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鑒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法理精神,法院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必須作出裁判。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類案件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二、是否存在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即能否適用合同法第52條至第54條的內容;
三、基層組織比如村委會、黨支部的意見。由于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至關重要。
本案中,王某與孫某在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中明確寫明“本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屋”,因此,對于這一事實,雙方均明知,不存在欺詐或者重大誤解的情形。另外,雙方對于買賣房屋一事也是自愿進行的,沒有任何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而且,王某從村委會買房時花費11.6萬元,而幾天后王某就以13.5萬元價格將房屋轉賣給孫某,王某獲利近2萬元。因此,雙方之間的交易也是公平的。該村村委會、黨支部兩委班子對于村民出售拆遷所得的小產權樓房并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表示不予干涉。也就是說,雙方買賣房屋的行為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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