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1:
獨生子劉某工作后將戶口從農村遷走成為城市居民戶口,但其父母的戶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過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產權房。劉某決定將房屋出賣卻遭到村委會阻撓,相關負責人表示劉某已不是該村村民,沒有權利出賣該房屋。
解析:根據相關條例,劉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遺產的范圍,劉某作為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當然擁有該房屋的繼承權。但是在繼承后的實際操作中,劉某由于不具有該村集體戶口,存在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的問題,建議其將房屋出讓給該村的其它村集體成員。
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2:
因為開發商承諾某小產權房項目很快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小李考慮到價格便宜便簽下內部協議。孰料相關手續辦理一拖再拖、辦證時間遙遙無期,辦不了按揭的小李只有借錢交了房款。另外小李的妻子已懷孕,由于落不了戶,孩子將來的上學問題等等均受到影響。
解析:小產權房面臨的政策風險很大,目前國家對小產權房的禁令不斷,而南京亦早在2003年8月就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全面清理處置小產權房的專項行動,目前辦證的兩個重要環節,即政府批復和開發商繳齊土地出讓金,符合這兩個條件者少之又少,開發商的宣傳不能輕信。同時購買小產權房只能一次性付款、不能獲得銀行按揭,且小產權房無法落戶,這些風險購房者必須清楚認識。
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3:
城市居民購買小產權房如果遇到拆遷可否獲得補償?
解析:小產權房一旦涉及到拆遷賠償等,原來的房主會以私下買賣不合法為由,要求全額得到拆遷賠償,而買家很難得到補償,風險很大。
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4:
趙某日前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趙某將自己的一套小產權房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錢某。簽約當日,錢某向趙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一個月后,錢某按照合同約定擬繼續交付后期購房款時,趙某卻反悔了,準備收回房子,把原來收取的購房款返還錢某,錢某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解析:法律法規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小產權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本案中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趙某返還錢某購房款,駁回錢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小產權房改革試點
深圳將在土地權益的確認和明晰方面先行先試,為全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積累經驗。醞釀兩年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下稱《改革方案》)3月底已獲得國土資源部和廣東省政府的聯合批復。2012年5月25日,深圳將召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和改革試點啟動儀式。
此次土地改革亮點是產權制度創新,包括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土地二次開發利用機制創新,調控手段圍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改革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兩大重點。
根據《改革方案》,深圳將以“產權明晰、市場配置、節約集約、科學調控”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原則,先行先試,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區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推動土地資源配置市場化、土地利用高效化和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此次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將分兩步推進,2011年~2015年的近期計劃和2016年~2020年的遠期計劃。
綜合開發研究院旅游和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宋某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經醞釀了很久,此次改革的核心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宋某表示,高度城鎮化的深圳,土地國有化并不完善,大量國有土地被小產權房、舊城村和地面物業所占據。政府處理每一塊土地都面臨著具體的協調工作。土地改革政策既要推進土地資源市場化,保證整體城市發展的需要,也要兼顧歷史遺留的現實問題,關鍵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
而此次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望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上破題。
據媒體報道,截至2011年底,深圳小產權房違法建筑達到37.94萬棟,建筑面積達4.05億平方米,是深圳市總建筑面積的49.27%。
針對這些建立在宅基地上的集體產權房,如何實現權益,保證土地資源市場化,深圳擬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相關政策體系,推進原農村土地確權試點實踐工作,加強原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如,原農村土地“依現狀、依改造”進行確權;在“房地合一”體系內,探索房地權利分離條件下的管理制度,探索土地權益書、作價入股等補償模式等,破解確權難題。
在市中心區房價動輒兩三萬元/平方米的背景下,小產權房以每平方米4000~6000元的價格成為很多城市夾心層的購房選擇之一。房地產業內人士認為,確權標準如何設定非常關鍵,標準太窄容易引發小產權房所有者的不滿,標準寬泛則會鼓勵違建,甚至推高小產權房房價。
對此,《改革方案》中提到將“依現狀、依改造”等路徑確權。
此外,深圳將研究和探索限房價競地價、不設定條件的掛牌出讓等多種方式。健全土地供應體系,探索租賃、作價入股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未來深圳將創新土地金融工具,展開土地金融政策研究;在土地收購回購上,將引入市場機制,創新土地收購模式和多元化補償方式,探索實行政府部門對土地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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