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按國家主管部門定義,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在現實中往往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開發商以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目前,可劃歸此類的房屋在北京周邊不在少數,購買者與使用者均已累積至龐大數量,個中利益關系也相當復雜。
其實這種情況已不是近幾年才出現的,小產權房由來已久。而且小產權房從問世之初就稱得上大張旗鼓。所以才有了目前規模的小產權房小區及別墅區。為什么出現這樣的情況?其實答案很簡單:一切都是拖出來的。久拖不決的小產權房今天已成為一個難以化解的矛盾,甚至已很難找到好的解決方案。或許,假設最早出現類似小產權房時能夠及時制止,恐怕不會釀成今日之勢——到今天為止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解決方案,的確不應該。
當2010年房地產調控進入一個新歷史階段之時,似乎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已經提上日程。有關報道稱,政府多個部門已在聯合制訂關于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方案,甚至很清晰地劃出一個時點作為新老劃斷的節點。雖然我們對于具體條目和方案何時出臺尚不清楚,但住建部官員反復強調,小產權房不可能合法化,這種表態筆者是支持的。
首先,解決小產權房問題,能夠正綱紀,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尊嚴。雖然小產權房問題的根源是中國社會特有的城鄉土地二元化結構,是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問題,但小產權房毫無疑問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挑戰。如果不能“正綱紀”,僅依靠一些規定、通知等,很難解決糾結于小產權房中的各種利益關系。
其次,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必須能夠設計出一種機制,將主管責任人、直接受益人、最終購買與使用者區別對待。應該懲罰誰?誰應該承擔違規違法責任?誰的利益需要考慮采取適當的保護?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在制度設計之初想明白,如果違法違規的責任人與受益人沒有受到懲罰,最終讓終端用房來承擔所有的責任,只能說是一個遺憾的政策。當然,我并不主張完全保護小產權房的購買與使用者利益。因為他們本身也是違法違規活動的直接參與者,應付出代價。
再次,處置小產權房,要防止產生新的社會矛盾,比如一些群體性事件。畢竟上千萬平方米的小產權房用戶中,什么人都有,也的確有一批經濟條件比較差的普通老百姓。同時,處置小產權房,還應該考慮資源的利用效率問題。小產權房絕大多數也是消耗了巨大的社會資源建造的房屋,如果簡單地一拆了事,肯定也是資源浪費。當前中國住宅還是屬于短缺資源,這個平衡也是考慮目標之一。或許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如何體現出“集體”的概念,在這方面能夠有所創新,會為小產權房解開一些死結。
小產權房的問題,的確是拖出來的問題。但是,想在短時間內倉促出臺政策徹底解決也是不現實的想法。個中存在的體制性問題其實遠比小產權房本身更加急迫地需要解決。當然,小產權房直接合法化絕對不能接受,違法違規的成本是受益者必須付出的代價。而如何處置現有的房屋,又如何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出現,需要考驗主管部門的智慧與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