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集體產權房的弊端(一)
目前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私下、變相的轉讓大量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導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亂,影響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產權關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給農村的穩定帶來了隱患,也給購房的消費者帶來了各種潛在的風險。
無房產證
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擁有個人房產證,才能證明房子是你的,而不只是擁有使用權。
而按照法律規定,集體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在土地性質未變更性質之前進行買賣的,相應的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無法進行買賣或轉讓,因此也就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只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集體房產證是臨時的證明,是個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