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善意取得”?是否為善意應由誰來認定?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但受讓人是基于對登記依賴進行了交易,法律就推定其是善意的,就要對其取得的權利予以保護。椐此《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雖然都強調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否屬于善意取得,不能由房屋登記機構簡單地憑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而只能由法院來認定。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法律對于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殊規定者,則不依上述規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