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女士:2008年12月,房地產開發商與我達成口頭協議,開發商以60萬元的價格出售了一店面給我。隨后,我分三次向開發商交付購房款。2009 年2月,開發商書面承諾將該店面交付給我并辦理登記備案。 2009年9月,這家房地產開發商又與王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將我所購買的該店面以7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協議簽訂后,王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70萬元。請問馬律師,我應當如何維權?
馬律師:可主張返還房款及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與你方之間的購房協議。王某作為第三人,可主張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