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房屋可以設定抵押權?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2、房地產抵押必須簽訂抵押合同嗎?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3、房地產抵押中的優先受償權是怎么規定的?
(1)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2)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4、如何處理房地分別抵押問題?
在以往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形,抵押人在設定房地產抵押時僅對房產或地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未將房產與地產一并抵押登記,或者抵押人將房產與地產分別抵押給不同的債權人,并分別辦理抵押登記。對此《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但并沒有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分別抵押是否有效。審判實務界的主流觀點認為,抵押有效,但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未登記的部分,抵押權人就抵押合同約定并登記的部分享有抵押權。
5、辦理房產抵押公證應注意什么?
首先,一定要簽訂規范的借貸合同。因為民間借貸通常都是發生在關系很好的雙方身上,進而,許多借貸雙方都是只簽訂普通的借條,這樣很不“保險”,建議簽訂標準的借貸合同。若僅簽訂普通借條,借條內容一般很簡單,許多方面都不會涉及到,很容易產生糾紛。一旦產生糾紛,當事人想要在法律上獲得幫助也是很困難的。
其次,用房產抵押貸款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需要到有關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根據有關規定,抵押合同要在登記之日才有效,若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很可能造成抵押無效,那么這樣的抵押貸款就沒有法律效應。
另外,用房產抵押辦理民間借貸時,雙方都要慎重考慮還款能力,用房產抵押的方式貸款許多時候都是自己的唯一住房,并不能代表借錢方有足夠的還款能力,所以雙方都要核準后再進行借貸。
特別提示的是,辦理抵押貸款公證,最好對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這是公證一項特殊的法律效能。一旦借款到期不能償還,債權人可以向原承辦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證書,憑執行證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需再經過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