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未能申請貸款怎么辦
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政府相繼出臺一系列金融緊縮政策,銀行對于個人住房貸款的政策作出一些從緊的政策調整,這樣使很多過去很容易批準的二手房按揭貸款變得比較難批,因此出現了一些因貸款不成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
通過貸款買房是大多數買房人的首選付款方式,如果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之后,買方不能通過銀行審查,又沒有一次性付款的能力,交易雙方必將發生糾紛。
二年前,買方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總價86萬元。但由于買方本身已經有2套房子的抵押貸款,所以買方擔心自己不能再貸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諾跟銀行很熟,貸款絕對沒有問題,于是買賣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買方開始辦理貸款。
沒想到的是,多家銀行都沒有批準貸款。為了付款,買方不得以將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經延期付款一個多月,他只得向房主賠償了2萬元的違約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過于匆忙,也比市場價低了很多,買方為買這套房付出了巨大代價。
從法律關系上來看,貸款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除非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不成功,可以終止房屋買賣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否則,一旦未能獲得貸款,基于買賣合同付款方式的約定,買方就必須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則就構成了違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應當充分考慮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本人在銀行信貸能力,最好能在合同里加上貸款不成,終止協議的特別條款,如果中介公司承諾貸款的(這種情況很常見),應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