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現在,還是有關于“兇宅”的迷信說法。“兇宅”舊時指不吉利的或鬧鬼的房舍,現在則多用于發生過命案的住宅。而房東因租客出事,認為房屋成了“兇宅”向租客討賠償的案件也不時出現。
李某父親在出租屋內被其雇傭的保姆殺害,之后保姆自縊身亡。房東賈某認為房屋成了“兇宅”因此將李某起訴,索要房屋貶值費共計50萬元。
2015年7月,李先生為其父在通州區某小區租了賈某的一套房屋,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因其父有半身不遂后遺癥,需要拄拐,李某經家政公司推薦后為其父聘用了一名保姆邱某,月工資2800元,李某又支付了其400元服務費,主要是照顧老人飲食,做飯、做家務。
2016年4月7日晚上八點左右,李某像往常一樣去看父親,卻發現父親死在床上,而邱某在房內門廳處自縊死亡。經警方調查,李某父親系保姆邱某用斧頭砍死,邱某系自殺。當天,房東接到物業公司電話后,才得知房屋內發生了命案。此后,房東將房屋出租信息掛至地產經紀公司網站對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求租者均因該房是“兇宅”,不愿承租。
賈某認為因李某父親被殺,導致該房屋成為“兇宅”,無法租出。遂向法庭起訴,要求李某負對該房屋的貶值損失的賠償責任,賠償房屋貶值費50萬元。李某辯稱自己也是受害人,其父是被邱某故意殺害,并非李某父親故意或主動應當由邱某家屬賠償。且成為“兇宅”是賈某個人認為,并沒有實質證據。雙方同意法庭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我國大部分百姓在購買房屋或租住房屋時會考慮“風水”問題,而所謂的“兇宅”,則被認為風水不好,大兇。如果隱瞞出租、銷售,租客租了房子后發現是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兇宅”,中介公司要高額賠償。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過錯一方應當承擔應有責。而本案中,李某父親被殺并非李某或李某父親故意造成,也并非重大過失,該案件發生屬于不可抗力,因此李某不屬于過錯方,不應賠償。應當由邱某家屬依法對賈某及李某進行賠償。